发表时间:2024-06-19 09:29:38发布:东莞润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
”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: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,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依照本法由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规定,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。
一问: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,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?如果不可以,依据和原由是什么?二问:国家是否有关于企业食堂承包方面相关的规定要求?对于以上问题,可参考以下的相关规定:《民法通则》第三十六条:“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, 客户问题:某企业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,将食堂承包给餐饮公司经营,并且责任自负,经营自负,但企业食堂的“食品经营许可证”则是以企业的名称来办理的,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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